桃園市桃園區快樂國民小學114年度警衛甄選簡章
一、甄選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 學歷國中以上畢業, 具有執行校園警衛工作及簡易文書書寫能
力者。
2.男女不拘, 無不良嗜好、身心健康、儀表端莊、言詞清晰、態度和藹者。有下列事
情之一者不得任用。
資格: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有性侵害之犯罪紀錄。
7.有性騷擾、性侵害、妨害風化、縱火或其他犯罪前科者。
8.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1.不按規定值勤者。
2.經常遲到早退者。
3.態度傲慢、不配合調度者。
4.處理情況不當,以致造成損害者。
5.值勤時間抽菸、喝酒或行為不檢,損及校譽。
6.逕行向本校商借場地之商號、機關索取不當報酬者。
7.經查有不合本辦法所列任免規定者。
8.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2日者。
9.違反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規定。
參試人員成績均未達錄取標準(75分)者,將不予錄取,本校另行公告甄選
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