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年7月1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86278號函辦理。
二、 旨案本局前以112年5月19日桃教小字第1120044740號函送修正前計畫在案,並請各校配合於112年5月24日前提出申請,合先敘明。
三、 旨揭計畫配合國教署調整相關期程如下:
(一) 執行期程: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9月30日止,並以111學年度發生補助事實之項目為限,不得跨112學年度申請。
(二) 申請期程:未及於112年5月24日前提出申請之學校,請於112年7月19日(星期三)前(免備文)寄(送)本局提出申請。
(三) 核結期程:於112年11月30日前。
四、 申請方式:
(一) 申請時應檢附核章後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111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請領清冊」及相關佐證資料(如教師證影本、語言證書影本、111學年度教師課表及111學年度二專班受訓函文等)。
(二) 郵寄地點: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教育局國小教育科蔡紋惠老師收)。
(三) 信封請備註: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
(四) 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五) 敬請貴校先將學校請領清冊word檔E-mail至承辦人信箱:lisapretty@ms.tyc.edu.tw,以利彙整。
五、 為提高本市國民中小學教師參與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意願,以及對已在修讀學分班教師之支持與肯定,並期達到儲備國民中小學各校閩南語文/客語文師資之目的,本計畫補助項目三「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中補助條件第2點規定:「...教師於修讀課程期間及因應修習課程準備,進行課務調整、公假排代或減授課(每師、每週最多2節課)致增加之費用。」,前揭修習第二專長學分班之教師,係於修習課業期間需投入額外時間,以因應修讀第二專長學分班期間之課程準備與資料研讀,爰非以學分班開設時間作為減課依據,倘教師業完成原排定課程教授,可依後續核定之減課節數給予超鐘點費用,惟已於111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讀第二專長學分班者,不在本計畫補助範疇。
六、 檢附修正111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獎勵及補助計畫及「學校請領清冊」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