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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 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及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 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 處原則」等規定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快樂國小-雙語教學特色學校

人事室 曲法連 - 最新公告 | 2025-11-12 | 人氣:85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人 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114年9月18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7028號函副本及本府114年10月1日府政安字第 114027546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及公務員 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1份。 二、為強化人員赴港澳風險提醒及資訊揭露,請加強向所屬同 仁宣導「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 意事項」修正重點,又為便利各機關實務作業,人事總處 WebITR全國共享版機關內部差勤系統(下稱WebITR系統) 於114年10月10日修正介面及掛載相關通報表,並增列警示文字,另請非使用WebITR系統之機關學校,配合調整自行 開發之差勤管理系統相關頁面並增列警示文字。 三、又行政院業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 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下稱赴陸懲 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 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下稱赴港澳懲處原則)」,均 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加強宣導相關規定,以利所屬人員瞭解。 四、本府員工如有違規赴陸港澳情事,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各機關學校人員應參考前述赴陸懲處原則及赴港澳懲處 原則所列懲處額度,並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 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二)公營事業機構: 1、赴陸懲處原則: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者(按,比照簡任第11職等以上人員),應參 考該懲處原則,並依各該公司人事管理規章,辦理懲 處事宜。 2、赴港澳懲處原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者(按,即 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察人,不含代表民股未受 有俸給之董事、監察人),應參考前開二原則所列懲 處額度,並依各該公司人事管理規章,辦理懲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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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41106府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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