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2年12月29日府警外字第1120368906號函辦理。
二、「人口販運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業奉總統112年6月14 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511號令修正公布在案,相關配套 法規訂於113年1月1日發布施行。
三、為使各司法警察機關(單位)明確辦理鑑別及相關異議流程,內政部移民署已訂定「司法警察機關(單位)處理疑似 人口販運案件鑑別及不服鑑別之異議流程」、「疑似人口 販運被害人權益告知書(外來人士適用-中文版)」、「鑑 別異議書(範本)」及「鑑別異議結果通知書(範本)」等參 考書類,俾利各司法警察機關(單位)作業順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