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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禁用獸鋏相關宣導資料:快樂國小-雙語教學特色學校

輔導室 黃馨漪 - 最新公告 | 2024-01-29 | 人氣:87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17日臺教資(六)字第1130004457A號函辦理。
二、 為防止傷害動物,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條、第14條之2條及第30條規定,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且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三、 本案附件亦可逕至本局首頁/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處查詢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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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禁用捕獸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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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禁用捕獸夾 相關規定.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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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禁用捕獸夾.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