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9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4219號函辦理。 |
| 二、 | 本次會議內容重點摘述如下: |
| (一) | 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 2.0」,教育部性平會為評估補助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之性別效益,以為後續強化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政策之落實與研議,請受補助單位務必進行性別資料之統計以為佐證,俾利各項活動成效之性別統計分析。 |
| (二) | 近年對於校園偷拍事件之輿情事件增加,請各校加強具隱私性空間(如廁所)之安全檢視;另針對疑似或檢舉有偷拍疑慮之空間,可不定期實施反偷拍之偵測,以防範偷拍事件發生。 |
| (三) | 重申教育部114年3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 1140017674號函,校園性別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及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不同者,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由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 |
| 1、 | 調查屬實: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 屬學校(即議處權責學校)作成終局處理結果,並應由 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向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提起申復 及申訴之救濟,以避免造成申復及申訴救濟結果歧異。 |
| 2、 | 調查不成立:無防治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適用,事件管轄學校係作成原措施之學校,維持由事件管轄學校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應教示當事人向事件管轄學校提起申復及申訴救濟。 |